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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明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明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傑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謝明傑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則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定其應執行刑結果,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將因此亦不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將繫乎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是否均得易科罰金而產生不同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再參以依修正前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若無違反法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依其自由裁量權限下所量定之刑,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則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未必使受刑人之刑期有所大幅減免,反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正面),因此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毀棄損壞       │       強  盜         │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槍│
│                │                      │                      │枝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罰金新臺幣 4萬元,罰│
│                │日                    │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25日凌晨3時   │ 101年3月22日上午6、7 │101年4月2日下午5時至│
│                │                      │ 時                   │翌日凌晨1時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2975號   │101年度偵字第5721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3830 │
│                │                      │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24 │
│      │        │                      │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9月26日          │102年9月30日          │102年12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確  ├────┼───────────┼───────────┼──────────┤
│  定  │案    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24 │
│      │        │                      │                      │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2年10月21日         │102年10月28日         │103年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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