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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彥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彥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彥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彥昇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桃園地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846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28 號判決、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81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

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1 日晚│102 年7 月20日晚│102 年9 月2 日上│
│              │上7 時許        │間10時許        │午9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檢署102 年│同左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桃園│度偵字第20449 號│                │
│              │地檢署)102 年度│、第19168 號、第│                │
│              │毒偵字第4043號  │22557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
│最  後│      │1846 號         │481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103年2月21日    │103 年4月1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
│ 判決 │      │1846 號         │481 號          │                │
│      ├───┼────────┼────────┼────────┤
│      │判決確│103 年2月21日   │103 年4月16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3 年│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執字第7964號  │
│              │度執字第5144號  │編號2 至4 案件經桃園地院102 年度│
│              │                │  易字第1513、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 年2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2 日上│102 年10月21日晚│102 年9 月23某時│
│              │午9 時30分許    │間8時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同左            │桃園地檢署102 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20449 號│                │度毒偵字第4146號│
│              │、第19168 號、第│                │                │
│              │22557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481 號          │                │128號           │
│      ├───┼────────┼────────┼────────┤
│      │判  決│103 年4 月16日  │同左            │103年4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103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481號           │                │128號           │
│      ├───┼────────┼────────┼────────┤
│      │判決確│103 年4 月16日  │同左            │103年5月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3 │桃園地檢署103 年│桃園地檢署103 年│
│              │  年度執字第7964│度執字第7964號  │度執字第8334號  │
│              │  號            │                │                │
│              │編號2 至4 案件│                │                │
│              │  經桃園地院102 │                │                │
│              │  年度易字第1513│                │                │
│              │  、1514號判決定│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2 年2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