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篤聖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篤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篤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36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蔣篤聖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由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臺上字第13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101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5月2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