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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碧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碧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碧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碧玉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則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定其應執行刑結果,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將因此亦不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將繫乎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是否均得易科罰金而產生不同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再參以依修正前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若無違反法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依其自由裁量權限下所量定之刑,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則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未必使受刑人之刑期有所大幅減免,反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及編號9至編號14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編號10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編號3至編號8,及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編號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編號3至編號8,及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正面),因此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各罪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9至編號14各罪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各罪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9至編號14各罪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前開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5年8月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日中午12時許  │99年7月1日某時        │99年12月10日晚間10時│
│                │                      │                      │49分許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21201│
│                │                      │                      │號、第21202號、第   │
│                │                      │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24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99年12月23日          │99年12月23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日上午5時16分│99年11月7日凌晨1時35分│99年11月6日下午1時46│
│                │許                    │許                    │分許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第21202號、第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4日上午7時53分│99年10月28日晚間11時14│100年1月28日17時許  │
│                │許                    │分許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73│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0年9月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0年10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8日17時左右  │99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1│100年1月6日下午5時55│
│                │                      │分許                  │分許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
│                │                      │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第21202號、第   │
│                │                      │第22155號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年9月2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0年10月3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日凌晨零時30 │100年1月16日上午7時39 │                    │
│                │分許                  │分許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                    │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                    │
│  判  │        │                      │                      │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