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碧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碧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碧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碧玉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則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定其應執行刑結果,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將因此亦不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將繫乎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是否均得易科罰金而產生不同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再參以依修正前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若無違反法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依其自由裁量權限下所量定之刑,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則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未必使受刑人之刑期有所大幅減免,反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及編號9至編號14所示各罪,其中編號2、編號10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編號3至編號8,及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編號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編號3至編號8,及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正面),因此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各罪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9至編號14各罪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各罪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9至編號14各罪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前開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5年8月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日中午12時許 │99年7月1日某時 │99年12月10日晚間10時│ │ │ │ │49分許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署101年度偵字第21201│ │ │ │ │號、第21202號、第 │ │ │ │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24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99年12月23日 │99年12月23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日上午5時16分│99年11月7日凌晨1時35分│99年11月6日下午1時46│ │ │許 │許 │分許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第21202號、第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4日上午7時53分│99年10月28日晚間11時14│100年1月28日17時許 │ │ │許 │分許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73│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0年9月2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0年10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8日17時左右 │99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1│100年1月6日下午5時55│ │ │ │分許 │分許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 │ │ │第21202號、第21203號、│號、第21202號、第 │ │ │ │第22155號 │21203號、第2215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年9月2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 │ │ 判 │ │ │ │號 │ │ 決 ├────┼───────────┼───────────┼──────────┤ │ │判 決│100年10月3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日凌晨零時30 │100年1月16日上午7時39 │ │ │ │分許 │分許 │ │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起 訴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 │ │ │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 │ │ │第22155號 │第22155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 │ │ 實 │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 │ │ 判 │ │ │ │ │ │ 決 ├────┼───────────┼───────────┼──────────┤ │ │判 決│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