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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67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2月1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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