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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光燦彭幸鳴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確定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10條之法理,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原審竟指本案不得上訴。聲請人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提起上訴,自得依法聲請回復原狀,於1年內提起上訴云云。

二、經查,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決後,即告確定,不生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問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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