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303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27、24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國祥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該判決於民國 103年2 月5 日送達被告位於宜蘭縣五結鄉○○村○○○路00號之住所,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該判決交與同居人即被告之兄「陳國智」,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二第181 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3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103 年3 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3 年3 月21日送達於被告前述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有原審前揭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6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