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智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民國103年6月18日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5頁所載「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部分,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本院103年6月4日審判期日,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有該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第5頁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且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