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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趙文卿李幼妃林庚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智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民國103年6月18日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5頁所載「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部分,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本院103年6月4日審判期日,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有該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第5頁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且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