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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96號

不服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聰明謝靜慧梁宏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慧雯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16日所宣示之羈押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應用押票,並記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因羈押係拘禁被告於一定處所,乃刑事訴訟強制處分方式中,干預被告人身自由最為嚴厲者,其目的僅止於保全證據及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尚不得作為預防犯罪之手段,故法律設有一定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被告依法須先經法官訊問,並應使用押票;在實質要件上,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外,尚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亦即有羈押之必要性,法院始得為羈押之處分。故法院為羈押處分時,其羈押形式要件自須完備,以保障被告之正當訴訟程序權,並使確實得悉被羈押之原因,而得據以敘明理由提出抗告,妥顧其訴訟救濟權。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被起訴之諸多竊盜案件,或為惡鄰騷擾反告,或為賣場店員誤解,深感倒楣冤屈,希望能請求律師提供法律扶助。又抗告人本人未收到開庭通知,並曾打電話詢問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有關出庭日期,經告知於3月27日出庭,為何又被通緝遭警員抓捕,對於法院之作法甚感不解,亦備受驚嚇,實在冤屈,才會拒簽訊問筆錄。抗告人有正當職業,目前和2名子女同住,單親家庭獨自照顧小孩,請體恤抗告人單親辛勞之家庭因素,且原有憂鬱症,被羈押這幾天來睡眠不好,精神狀況差,病情惡化,有看醫生診治之必要,請准予立即裁定交保候傳等語。

三、抗告人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原審法官於103年3月16日訊問後,認抗告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當庭宣示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固有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然觀諸上述103年3月16日之羈押訊問筆錄,法官詢問為何傳拘未到被通緝,抗告人即答以:「我沒有收到法院傳票,我前兩天還打電話來法院詢問,跟我說開庭日期是103年3月27日」等語,並辯稱:「我覺得是店員弄錯誤會了,我有結帳,我會請律師來協助我」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原審法院訴訟輔導科調取被告之庭期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1頁),確有被告於原審法院103年易字第224號(山股)「103年3月25日17:25」(準備、第二十二法庭)、「103年4月22日15:00」(審理、第十六法庭),103年審易字第582號(慶股)「103年3月27日10:00」(準備、第四法庭)、「103年4月15日10:50」(準備、第十法庭)之庭期查詢資料,足認抗告人於原審羈押訊問時及其抗告意旨所稱「曾打電話詢問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有關出庭日期,經告知於3月27日出庭」一節非虛。再參以原審附卷警詢筆錄及羈押訊問筆錄所載,抗告人始終陳稱未收到開庭通知,並非不到案,不知道被通緝,一直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戶籍地等情,對照原審卷附送達證書所載,因傳拘無著而發布通緝之原審102年審易字第896號竊盜案件,其103年1月9日下午4時25分準備期日傳票,係由抗告人上述住處之玫瑰森活社區警衛室收受,可見抗告人辯稱因本人未收到開庭通知,而打電到原審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開庭日期一節,亦非全然無據,抗告人是否因被訴多案致搞混庭期?亦不無可能。從而抗告人是否確因逃匿始被通緝到案?是否確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要件,不無疑問。況抗告人被訴罪名僅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倘確有單親扶養2名幼子之家庭因素,及罹患憂鬱症之身體狀況,僅被訴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輕罪,縱被訴竊盜犯行次數較多,其情是否確已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有無釋回或改命交保責付或其他替代處分之空間?亦不無斟酌餘地。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並為適當說明,逕予裁定羈押,自有可議。原裁定既有上述瑕疵可指,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以期詳實適法,並昭折服。又本件應迅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已臻明確,抗告人請求律師為法律扶助,於本件抗告程序已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9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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