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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智勝許文章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聰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4「扣案物品」欄,原記載「現金11萬1,900元」,應更正為「現金10萬1,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4「扣案物品」欄,原記載「現金11萬1,900元」,惟被告李聰明經扣押之款項為新臺幣10萬1,900元。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收據之實收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百元整」甚明(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卷第112頁反面),爰更正為「現金10萬1,900元」,且前開誤植並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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