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李松霖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四日裁定羈押,至一0四年十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查:被告甲○○、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前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死刑、無期徒刑後,均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茲本院於一0四年十月六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