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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聰明林銓正陳憲裕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王淑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松霖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四日裁定羈押,至一0四年十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查:被告甲○○、乙○○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前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死刑、無期徒刑後,均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茲本院於一0四年十月六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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