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皇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皇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皇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