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冠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冠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聲字第2677號定應執行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2年間因犯偽造貨幣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嗣上訴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審理中,關於偽造貨幣罪部分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部分則經本院改判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二罪嗣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67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96年9月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3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4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2月10日,刑後尚須執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易服勞役18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