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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童有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3 年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金龍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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