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貫世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貫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貫世(下稱受刑人)因搶奪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