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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新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新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新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22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嗣因聲請減刑及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92年7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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