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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國棟童有德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豐盛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豐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盛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為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 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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