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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佳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佳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佳秀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訴字第11號、9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2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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