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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謝靜恒陳春秋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益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益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益來因違反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併處罰之。」與現行法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益來因違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823 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958 號判決及士林地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869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傷害            │傷害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20日   │101年01月07日   │101年07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檢署101年 │士林地檢署101年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士林│度偵緝字第276 、│度偵字第9168號  │
│              │地檢署)101年度 │284 號          │                │
│              │偵緝字第276 、28│                │                │
│              │4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8│101年度審簡字第8│102年度上訴字第9│
│最  後│      │69號            │69號            │58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1年09月07日   │101年09月07日   │102年12月2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8│101年度審簡字第8│103 年度臺上字第│
│ 判決 │      │69號            │69號            │823號           │
│      ├───┼────────┼────────┼────────┤
│      │判決確│101年12月17日   │101年12月17日   │103年03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2 年│士林地檢署102 年│士林地檢署103 年│
│              │度執字第598 號  │度執字第598 號  │度執字第191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4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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