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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5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謝靜恒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耀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耀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5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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