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耀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耀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