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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鄧振球許辰舟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瑋(原名陳思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瑋(原名陳思堯,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選擇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05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5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3年9月10日提出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附表編號3至9所列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3號、102 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編號3至4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至9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 月,嗣經上訴本院,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於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恐嚇取財  │    恐嚇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3 月17日至│  99年12月27日  │100年11月19日   │
│              │101年3月19日(聲│                │                │
│              │請書誤載為103年3│                │                │
│              │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字第2267號      │字第9037號      │字第7778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 │
│最  後│      │389號           │3005號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                │                │                │
│      │      │                │                │                │
│事實審├───┼────────┼────────┼────────┤
│      │判  決│102 年10月22日  │103 年4 月2 日  │  103年3月6日   │
│      │日  期│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102年7月24日)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02 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 │
│ 判決 │      │389 號          │3005號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      │判決確│102 年10月22日  │103 年4 月2 日  │  103年3月6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恐嚇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 3月某日  │98年10月20日至  │98年10月20日至98│
│              │                │98年10月22日    │年10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      同左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字第7778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同左      │      同左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同左      │      同左      │
│最  後│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103 年3 月6 日  │      同左      │      同左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同左      │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同左      │      同左      │
│ 判決 │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      ├───┼────────┼────────┼────────┤
│      │判決確│103 年3 月6 日  │      同左      │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恐嚇取財   │    妨害自由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1月15日至│100 年11月1 日至│ 101年5月14日   │
│              │100 年11月18日  │100 年12月5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     同左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字第7778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同左       │     同左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同左       │     同左       │
│最  後│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     同左       │
│      │日  期│檢察署101 年度偵│                │                │
│      │      │字第7778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同左       │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同左       │     同左       │
│ 判決 │      │1960號、102年度 │                │                │
│      │      │上易字第1609號  │                │                │
│      ├───┼────────┼────────┼────────┤
│      │判決確│103 年3 月6 日  │     同左       │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