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彥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彥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彥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彥昇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桃園地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846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28 號判決、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81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 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
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5 、6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第144 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1 日晚│102 年7 月20日晚│102 年9 月2 日上│ │ │上7 時許 │間10時許 │午9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檢署102 年│同左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下稱桃園│度偵字第20449 號│ │ │ │地檢署)102 年度│、第19168 號、第│ │ │ │毒偵字第4043號 │22557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 │最 後│ │1846 號 │481 號 │ │ │事實審├───┼────────┼────────┼────────┤ │ │判 決│103年2月21日 │103 年4月1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 │ 判決 │ │1846 號 │481 號 │ │ │ ├───┼────────┼────────┼────────┤ │ │判決確│103 年2月21日 │103 年4月16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3 年│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執字第7964號 │ │ │度執字第5144號 │編號2 至4 案件經桃園地院102 年度│ │ │ │ 易字第1513、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 年2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2 日上│102 年10月21日晚│102 年9 月23某時│ │ │午9 時30分許 │間8時30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 年│同左 │桃園地檢署102 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20449 號│ │度毒偵字第4146號│ │ │、第19168 號、第│ │ │ │ │22557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103 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481 號 │ │128號 │ │ ├───┼────────┼────────┼────────┤ │ │判 決│103 年4 月16日 │同左 │103年4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 確定 │案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同左 │103 年度審簡字第│ │ 判決 │ │481號 │ │128號 │ │ ├───┼────────┼────────┼────────┤ │ │判決確│103 年4 月16日 │同左 │103年5月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3 │桃園地檢署103 年│桃園地檢署103 年│ │ │ 年度執字第7964│度執字第7964號 │度執字第8334號 │ │ │ 號 │ │ │ │ │編號2 至4 案件│ │ │ │ │ 經桃園地院102 │ │ │ │ │ 年度易字第1513│ │ │ │ │ 、1514號判決定│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2 年2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