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權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權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