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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權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權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8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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