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篤聖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篤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篤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36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蔣篤聖前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由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臺上字第13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101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7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5月2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