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良虔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良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良虔因瀆職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4 月,褫奪公權6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5日以94年度重矚上更㈣字第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褫奪公權6 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8 月29日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業於102 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5 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19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