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金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金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述各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4年4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得於5日內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