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偉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67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2月1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