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麗翔(原名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麗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翔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