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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麗翔(原名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麗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翔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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