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武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9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4年1 月15日,於民國95年 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該署 103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