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5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凱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陳凱葳為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 、2 、3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及附表編號1 、2 、3 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附表:受刑人陳凱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1 年5 月30日下午2 │99年8 月23日晚間8 時│101 年9 月29日晚間 ││ │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 │許 │ │├──────┼──────────┼──────────┼──────────┤│偵查機關年度│基隆地檢署101 年度毒│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改制前板橋地檢署101 ││案號 │偵字第1164號 │緝字第491號 │年度毒偵字第6995號 │├─┬────┼──────────┼──────────┼──────────┤│最│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改制前台灣板橋地院 ││後├────┼──────────┼──────────┼──────────┤│事│案號 │101 年度基簡字第913 │101 年度審易字第1151│101 年度簡字第8066號││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101年8月6日 │101年11月27日 │101年12月24日 │├─┼────┼──────────┼──────────┼──────────┤│確│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改制前台灣板橋地院 ││定├────┼──────────┼──────────┼──────────┤│判│案號 │101 年度基簡字第913 │101 年度審易字第1151│101 年度簡字第8066號││決│ │號 │號 │ ││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30日 │101年12月27日 │102年1月31日 │└──────┴──────────┴──────────┴──────────┘┌──────┬──────────┐│編 號 │ 4 │├──────┼──────────┤│罪 名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1 年7 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改制前板橋地檢署101 ││案號 │年度偵字第20969 號 │├─┬────┼──────────┤│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2557││實│ │號 ││審├────┼──────────┤│ │判決日期│103年1月9日 │├─┼────┼──────────┤│確│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 │102 年度上易字第2557││決│ │號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