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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謝靜恒吳祚丞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進興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025、23485號,經原審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7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72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所依憑之證據有如何之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違誤之處,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所指摘訴訟程序之瑕疵,將因第二審重新審理而補正),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進興(下稱被告)上訴理由略稱:被告業已就犯罪事實予以坦承,且實際獲利金額非如原審所認,原審判決刑度顯然過重,爰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認定被告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累犯,就科刑之部分,乃審酌被告係盛年時間,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為獲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利益或獎金而為本件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殊屬非是,本應嚴懲,惟考量被告於原審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惡,併考量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實際參與之犯罪期間及角色分擔(被告係居於「世紀產業研究中心」實際負責人指揮蔡宜臻、陳靜儀等業務員(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為本件非法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本件實際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數量、金額、次數、獲利情形(詳如原審附表「被告等人買賣聲遠公司、台灣蘭業公司、諾亞公司股票金額彙總表」各欄所示)及所造成損害、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國中畢業,職務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暨被告獲利情形,酌情量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0 萬元,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方式),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而為刑之量定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被告於法定上訴期間所提上訴書狀內僅空泛稱已自白、實際獲利金額非如原審所認等情,請求從輕量刑,就上訴程序審查而言,顯未依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或量刑上有顯然輕重失衡之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應認其實質上未符合具體之要件。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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