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晉晟(原名彭天俊)
- 選任辯護人
- 李國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晉晟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晉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訊問後,為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犯有殺人未遂、傷害等數罪,於104年5月14日判處被告罪刑,其中就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是本院於104年6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