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4 分鐘讀完全文 18,4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周盈文吳冠霆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63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日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4年度聲字第873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聲請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日山(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9所示之罪均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8、編號10所示之罪則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已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

㈡自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之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也因此造成部分習慣犯、成癮犯等犯罪,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參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35號裁定所涉之吸食毒品與竊盜等罪,刑期合計3年6月,定執行刑之結果,僅定有期徒刑1年10月,又本院99 年度抗字第229 號裁定撤銷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之毒品案件,另更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另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科處徒刑共計132年8月,定執行刑之結果,僅定有期徒刑8 年,使定執行刑之刑罰,猶似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惟針對施用毒品之輕罪,定執行刑之後所定之刑罰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不公之處,昭然可見。

㈢法院雖就不同案件各有自由裁量權,惟按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法則,於本件亦應有其適用,怎能在同樣定執行刑之案件,獨厚重罪,且兩相比較其結果,酌減之比例相差何止天壤之別;比例原則乃法律最高準則,預防重罪或輕罪發生,何者重要,昭然可見,舉輕以明重,何以定執行刑結果獨厚重罪,與比例原則大大違背,目前法院對於施用毒品等輕罪定執行刑之刑罰,與販賣毒品罪之定執行刑之刑罰相差無幾,如何能昭公信,爰請求撤銷原裁定,能給與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之裁定云云。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條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審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9 所示之罪均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8、編號10 所示之罪則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已於104年5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並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卷第3頁、第10頁至第86 頁)。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附表所示之19罪中,其中刑期最長者為有期徒刑1年2月(即附表編號11、13),而各刑合併之刑期總計為有期徒刑11年2月(即134個月),原審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即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此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揆諸上開說明,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基上,上開附表19罪所示之刑度(含定應執行部分),合計應為有期徒刑11年2月(即134個月)。是受刑人所犯19罪於上開歷次科刑中,自原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3 年(即156個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1年2月(即134個月)。受刑人已受有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科刑上之利益。本件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顯較受刑人上開已受定應執行刑更為有利。是受刑人指摘原裁定有量刑不公之情事云云,並以他案比附援引,均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19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既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且未逾越裁量之內部界限,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2年8月3日           │102年8月10日          │102年8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
│        │7、11852號            │7、11852號            │7、11852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3月31日         │ 103年3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
│        ├───────────┴───────────┴───────────┤
│        │編號1至7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2年10月1日          │102年10月11日         │102年10月1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
│        │7、11852號            │7、11852號            │7、11852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103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3月31日         │ 103年3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
│        ├───────────┴───────────┴───────────┤
│        │編號1至7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102年10月15日         │103年1月16日          │103年2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2年度偵字第9860、991│103年度毒偵字第491號  │
│        │7、11852號            │7、11852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6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2月27日          │ 103年4月10日         │103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59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668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3月31日         │ 103年5月13日         │103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1884號   │103年度執字第9376號   │103年度執字第3609號   │
│        ├───────────┼───────────┴───────────┤
│        │編號1至7原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年2月。          │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3年2月15日          │103年1月15日          │103年1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91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76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76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6月18日          │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1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11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7月14日         │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
│  │日期│                      │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
│是 否 得│     是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3610號   │103年度執字第9376號   │103年度執字第3609號   │
│        ├───────────┼───────────┴───────────┤
│        │                      │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2年10月6日上午8、9時│102年10月6日上午8、9時│102年11月13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769、77│
│        │                      │                      │0、771、772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1月14日          │ 104年1月14日         │104年3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4年2月5日          │ 104年1月14日         │104年5月4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885號   │104年度執字第1885號   │104年度執字第2554號   │
│        ├───────────┴───────────┼───────────┤
│        │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5至19原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8月。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2年12月9日          │103年1月1日           │103年1月1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69、77│103年度偵緝字第769、77│103年度偵緝字第769、77│
│        │0、771、772號         │0、771、772號         │0、771、772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4年5月4日          │104年5月4日           │104年5月4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2554號   │104年度執字第2554號   │104年度執字第2554號   │
│        ├───────────┴───────────┴───────────┤
│        │編號15至19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編    號│                    │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犯罪日期│103年3月14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69、77│                      │                      │
│        │0、771、772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3月30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                      │                      │
│決│    │                      │                      │                      │
│  ├──┼───────────┼───────────┼───────────┤
│  │確定│ 104年5月4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2554號   │                      │                      │
│        ├───────────┴───────────┴───────────┤
│        │編號15至19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3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