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幸鳴劉秉鑫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文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雖已於104年1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惟附表編號2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3日    │103年3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
│              │偵字第1971號    │偵字第1267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 後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事 │        │3088號          │297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1日   │103年12月10日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4年度台上字第 │
│ 判 │        │744號           │61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13日    │104年3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2827號(已執│字第2464號      │
│              │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