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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李佩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佩芝准予解除自民國104 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2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自民國104 年8月3日起恢復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佩芝(下稱聲請人)就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均已獲判無罪諭知或緩刑宣告,實無逃亡之虞;本案全部之卷證資料,均分別於第一審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調查完備,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亦已陸續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到庭接受調查,其證詞均已大致陳述明確,實再無限制聲請人出境以確保證據調查之需求;針對本案涉及詐偽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規定,最輕本刑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應屬於重罪,然聲請人於本案中確無涉及任何詐偽情事,業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賜判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雖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其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落實嚴格法律審之理由為限,故此部分聲請人所蒙受之額外法律風險亦甚輕微,應不至有滯留國外不歸之動機;聲請人因長子申請參加美國夏威夷預備學院(Hawaii PreparatoryAcademy)於今年舉辦之暑期課程,課程時間為民國104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25日,其目前尚未成年,仍缺乏自我照顧之能力,又聲請人之配偶因業務繁重,難以請長假,僅得由聲請人陪同前往,而本次課程活動期間長達4週之久,參加地點又位於國外,基於安全考量,聲請人必須陪同始能應變突發狀況以確保其安全;如認聲請人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可否容許聲請人以具保之方式作為替代性處分,賜判聲請人得於104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2日期間內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使聲請人得略盡人母照護之責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同法第10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含出海,下同)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臺抗字第166號裁判要旨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聲請人被訴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於101年3月22日以北院木刑律100金訴8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聲請人出境(海)之處分,並於101年5月11日以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另被訴涉有詐偽犯行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聲請人就有罪部分及檢察官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維持原審判決聲請人有罪部分,並諭知緩刑4年,另駁回檢察官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上訴(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決)。嗣檢察官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目前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是聲請人既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全案尚未確定,為確保審判程序進行及日後刑罰執行,認原限制出境處分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茲聲請人以其長子申請參加美國夏威夷預備學院今年6、7月份所舉辦之暑期課程,因其子尚未成年,缺乏自我照顧之能力,基於安全考量,須陪同以應變突發狀況。本院考量聲請人身為人母照護子女之需,且聲請人於本案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按時到庭應訊,本院雖為聲請人有罪判決,惟併為緩刑宣告,聲請人滯留不歸逃亡之可能性雖不能排除,但顯然較低,爰審酌聲請人本次出境之目的及所需之時間,准予聲請人自104年6月24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之特定期間,解除其入出境之限制,於該特定期間屆滿後,自104年8月3日起仍恢復限制出境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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