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忠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忠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46號刑事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