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淑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74 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079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0 年3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