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德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德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德黎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㈤字第2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766號判決確定。於103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