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駱文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駱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文仁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