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丁祖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祖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祖焯前因犯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833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