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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和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7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和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和男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等7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附表編號6 至7 部分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附表:受刑人蔡和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圖利容留性交 │圖利容留猥褻 │圖利容留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2日 │101年3月22日 │101年3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 ││案號 │字第2875 號 │字第2875 號 │字第2875 號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確│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決├────┼──────────┼──────────┼──────────┤│ │確定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圖利容留猥褻 │圖利容留猥褻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2日 │101年3月22日 │98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 │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 │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案號 │字第2875 號 │字第2875 號 │第13525 號 │├─┬────┼──────────┼──────────┼──────────┤│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後├────┼──────────┼──────────┼──────────┤│事│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99年度易字第2583號 ││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8月31日 │101年6月29日 │├─┼────┼──────────┼──────────┼──────────┤│確│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定├────┼──────────┼──────────┼──────────┤│判│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101 年度訴字第473 號│99年度易字第2583號 ││決├────┼──────────┼──────────┼──────────┤│ │確定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7月18日 │└─┴────┴──────────┴──────────┴──────────┘┌──────┬───────────┐│編 號 │ 7 │├──────┼───────────┤│罪 名 │妨害自由(強制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犯罪日期 │98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案號 │13525 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3日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決├────┼───────────┤│ │確定日期│102年8月13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2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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