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