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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施俊堯郭惠玲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晉晟(原名彭天俊)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晉晟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晉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訊問後,為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確犯有殺人未遂、傷害等數罪,於104年5月14日判處被告罪刑,其中就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是本院於104年6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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