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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振球郭雅美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岳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毒偵字第66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亦即應就原判決有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事由,逐一記載敘述,為具體之指摘,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刑事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鄭岳峯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因感染HIV 致身體不適而施用毒品,深感後悔,而被告另涉毒品案兩件,希望合併審理予被告機會等語。

三、原審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而判決,依憑被告審理時之自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4 月2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尿液採驗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據,認定被告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5 年內即93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103 年3 月4 日晚間10時7 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前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經警通知到場採尿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因而論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累犯,並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論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不知悔改,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國小畢業,從事印刷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 、4 萬元,無人需其扶養之家庭及生活狀況,暨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明顯具體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 月。經核原審已詳敘其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其證據取捨、事實之認定核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法律適用、量刑亦均妥適。

四、被告以其係因患病而施用毒品,且有悔意,懇請給予機會而提起上訴。惟按量刑之輕重,暨其條件內容,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訴意旨所稱其因病而吸毒,且有悔意等節,核屬刑法第57條有關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之量刑事項,均為原審所已審酌,其刑之酌定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裁量權濫用而失入之不當。被告固另請求併案審理其他毒品案件,惟所請亦屬無據,足見其上訴內容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所稱「具體理由」,核非相當,難謂本件上訴已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規定之具體理由。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認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6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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