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淑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淑芬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判決判處①侵占4 月、②業務侵占3 月15日(12罪)、③偽造有價證券3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判決撤銷③部分,改判無罪,①、②部分駁回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①、②部分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非字第7 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③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6210號判決發回,先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336 號、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12月4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4 月3 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2 月26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