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佳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佳褘因銀行法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確定;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