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顯毅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0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71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