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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沈宜生林婷立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1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                      │                      │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 年          │                      │
│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                      │                      │
│        │                      │                      │                      │
├────┼───────────┼───────────┼───────────┤
│犯罪日期│102 年12月26日        │102 年08月、09月間    │                      │
│        │                      │                      │                      │
├────┼───────────┼───────────┼───────────┤
│偵查(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103 年度偵字第2124號  │102年度偵字第25236號  │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257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                      │
│審│    │                      │                      │                      │
│  ├──┼───────────┼───────────┼───────────┤
│  │判決│103 年08月26日        │104 年01月27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257 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                      │
│決├──┼───────────┼───────────┼───────────┤
│  │確定│103 年09月13日        │104 年05月14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執字第7425號  │104 年度執字第4231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