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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明富陳坤地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禮安(原名鍾坤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07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禮安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禮安前於民國96年間犯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7年9月10日執行完畢;又於100年5月間及同年月23日故意再犯強制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逾5年,而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應加重本刑至2分之1,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2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7年3月3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97年9月1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嗣受刑人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0年5月間及同年月23日,接續故意再犯本件強制罪,要屬累犯,茲檢察官以原確定判決未論以累犯,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就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劉智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