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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沈宜生劉興浪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朝南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朝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朝南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2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2年12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1月29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7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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